“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什么?连带责任保证存在那些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 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可以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先起诉答辩权。 担保期间,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得拒绝。 这是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中效力的积极方面。
除现行法律规定的上述常规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外,还约定监督支付,在经济活动中指定资金用途。 如何认定这一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这种情况首先涉及银行。 的合同当事人同意债务人开户银行出具合同担保,开户银行往往不愿意提供担保,但出于各种原因,向债权人出具了负责监督支付和指定用途的信(或承诺),或在主合同中注明“本段只能指定为其他目的”
在知道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连带责任保证有那些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个约定的理解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这也是担保,不同于通常的担保形式。 担保建立后,如果发生风险,银行等担保人根据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这个担保责任表明,监督义务的失败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对资金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法律担保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依据。 例如,根据《法人民共和国总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和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管支付和出具专用信(或承诺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风险赔偿责任没有问题,但这种约定毕竟不是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不适宜按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担保进行类比。 这些承诺书大多没有写“保证”一词,但即使写了几个“保证”一词,也不符合保证的特征。 因为被承诺人只表示他对合同当事人承担“支付”的责任,他在其他合同中不承担义务,他责任的关键体现在“监督”和“责任”两个词上。 这不是个人履行合同,他责任的关键是“承诺”。 由承诺人承担资金,合同损失的赔偿责任部分合适,判定他承担资金合同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过重,且承诺人最多的是补充责任,由他承担连带责任,这显然不公平,除了法律依据不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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