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是什么,票据质押与票据贴现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大多数人可能听说过,但对票据质押部和票据贴现不太了解。 接下来,让小编和大家一起深入探讨,票据质押部和票据质押部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的本质:
1 .票据质押部的本质:票据质押部确立了背书的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 这个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 也就是说,质权人只有权期待票据的权利行使。
2、票据贴现的本质:资金诉求人要求银行或贴现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转换为现金。 银行或贴现企业接受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并根据票面利率从贴现日到到期日扣除利息,在票据到期时向出票人支付现金。
(二)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的应用条文:
1 .票据质押部的申请条件:《担保法》在我国对票据质押部的设立没有单独确定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精神,出质者应当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量保证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票据。
质押合同自票据交付之日起生效。 任何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因果关系,如商品交易关系和赠与关系。 或者其他类型的民事关系。
2、设立票据贴现的规定: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贴现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条件和到期还款能力。 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车票形式应当齐全、盖章、准确盖章。 证书必须在比较有效期内连续完整背书。
(三)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的性质;
1 .票据质押部的性质:票据质押部的含义一经背书并转移到被背书人手中,票据质押部无论票据质押部的原因为何,即质押部合同的效力,以及质押部合同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比较有效,都不影响票据质押部的效力。
2 .票据贴现的本质:票据贴现本质上反映了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 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票据,成为票据的所有者,相关票据的权利从贴现申请人转移给贴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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