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关于工伤的关联规定”
一、上下班途中自己受伤的不是工伤
上班途中跌倒不是工伤,雇主没有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被认定为工伤或工伤,即“城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火车事故,不是我的第一责任人”,被认定为灾害救援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人员。 ’与上班途中跌倒无关,不得被认定为工伤。 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在上班途中摔倒,未造成职工受伤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 在停业治疗期间和法定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上的病假工资。
我知道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不是工伤,但我知道基本上不算,但以下情况可以算工伤。
(一)在合理的时间内上班下班,上班下班途中的住所、居住地、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的时间内上班下班,配偶、父母、孩子按照合理的路线生活上班;
(三)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以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班下班;
二、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者结业时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责任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就业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下班途中,在非本人首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火车事故中受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然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的;
(二)在灾害救援工作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参加部队,因战争致残、工人受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2)喝醉或正在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以前我说过员工的工伤保险由谁支付,我们知道这是公司支付的。 赔偿责任是公司的,但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受伤不是工伤吗? 除非通常是工伤事故,否则雇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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