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11民初1957号
原告:初某,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平,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贞,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初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初某诉请:1.请求判令陈某某偿还初某借款20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10日计算至陈某某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1000元等费用。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初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平到庭参加诉讼,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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