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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冷暴力”?
婚姻冷暴力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很多夫妻在在吵架后有时会选择“冷战”。“冷战”就是冷暴力的一种,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继续选择生活在一起,但是日常生活中互相不理睬对方,也有可能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开居住的方式,疏远对方。家庭冷暴力事件中,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冷暴力是暴力的一种,其表现形式多为经常性谩骂、恐吓、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冷暴力具有隐蔽性等特点。
二、遭遇婚姻冷暴力如何进行取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
即(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但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实施冷暴力后也很少留下物证,且处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夫妻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和所谓的家庭尊严,一般会选择“家丑不外扬”,家事外人一般便无从得知。因此,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证据收集面临着巨大挑战。
(二)遭受婚姻冷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从哪几个方面收集、准备证据呢?
1、对于谩骂、恐吓式的冷暴力,受害人可以以录音、微信记录、人证、向社区或妇联求助的记录或因精神损害而抑郁求医、求助心理咨询师的记录等方式保留和固定证据。
2、对于冷漠、无交流式的冷暴力。受害方可以通过主动采取的当面、电话、微信、QQ等沟通方式去证明自己尝试沟通后得不到对方的回应。在当面沟通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可录音录像,记录下自己尝试沟通、化解矛盾的过程。
3、对于选择暂时离开家庭,以分居的方式回避对方式的冷暴力,受害方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跟父母、亲友、邻居进行交流,知情人的书面材料可作为证人证言。
4、对于断绝一方经济来源式的冷暴力,受害方要结合双方矛盾激化之前惯常使用的经济支付方式,保存、收集好相关的转账记录,记录好矛盾激化前后。双方的经济往来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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