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险的含义、特征、意义以及建议”
环境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环境侵害者)和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在发生被保险风险事故(环境侵害损害的事实)时,保险人对受害者(第三者)的损害负责的民事救济办法
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环境责任保险的本质是弥补损失(2)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环境侵害责任(3)环境责任保险所涵盖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管理责任是民事责任(4)环境责任保险是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特定的责任。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不仅可以给受害者带来及时的赔偿,还可以避免侵权人的破产风险,有利于侵权人的稳定经营和环境保护的快速发展。
为了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明确合理的涵盖范围。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不包括累计性环境污染事故。 显然,这不能满足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诉求
首先,累计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周期长、损失大。 如果环境责任保险把它们作为排除责任的话,就不能实现开始环境责任保险的初衷。 其次,累计环境责任风险的担保符合担保。 环境责任保险具备承保累计环境污染事故的条件。
2 .实施责任限额。 环境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常常是巨大的。 为了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定,让环境侵害者重视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有必要限制保险金额。 此外,还可以实施扣除措施。
3 .政府将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优势,其快速发展和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政府应该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对累积的环境责任风险,可以使用强制保险进行风险分担,保证环境责任保险的稳定运行。
4 .积极寻求国际再保险,将风险分散到国际保险市场。 另一方面,这可以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担保能力,对投保人给予充分的保护。 另外,借鉴国际保险市场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
5 .确立相对较长的索赔时限。 环境责任保险的索赔期应长于普通财产保险。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保险单上约定日落条款,即保险合同最长时间限制
以上是环境责任保险的所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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