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银团贷款的观察一些事项:更新型和让与型”
本文首先介绍的间接银团贷款有更新型和转让型两种
一、更新
更新型间接银团贷款是指牵引和转让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贷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借款人向参与行偿还相应贷款利息的权利,是参与行和牵头行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
观察几个事项
首先,在新的间接银团贷款中,各方签订的新银团合同复印件与直接银团贷款的银团贷款复印件基本相似,参与行也需要承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 因此,该间接银团贷款实际上与直接银团贷款非常接近,具体设立过程可以直接参照银团贷款的相关内容和模式。
其次,在新的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新银团贷款合同将取代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 这种行为可以看作是债务的展览。 即牵引行、参与行和借款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牵引行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原贷款合同下债权债务关系被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原贷款合同有担保,担保就有保证
第三,在新型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除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外,还可以将已经发放给借款人的部分贷款转移到参与行,这在法律上是债权的转移。 因此,在设立银团贷款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新型间接银团贷款,还必须关注转移型间接银团贷款。
二、转让型
转让型间接银团贷款是指牵引行在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发放的部分贷款转让给参与行,由参与行和牵引行共同作为贷款人形成的间接银团贷款。
观察: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索赔都可以转移。 牵引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原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类似副本,该合同为禁止转让的协议。 原借款合同有此种约定的,只有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具有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只有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具有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其次,债权人转让其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不对债务人产生任何影响,转让类型的间接银团贷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类别。 因为这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
第三,在转移型间接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只能将已经发放的贷款转移给借款人。 即,牵头行只能将债权转移给借款人。 不包括对借款人的债务。 否则,将是构成债权债务的正常转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债权债务的正常转让必须经债务人书面同意。 否则,这种转让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在转移型间接银团贷款中,只有牵头行享有的债权被转移。 根据相关法律,有担保主债权一旦转让,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也随之转让。 因此,在转让型间接银团贷款中,不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为了以防万一,担保合同可以相应变更。
以上是间接银团贷款的观察事项:更新和转让型的全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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