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巨灾保险制度,影响巨灾保险制度树立的问题有那些?”
巨大灾害保险制度是指对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不可用性、极其严重的灾害造成的大规模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实际保护的风险分散制度。
严格来说,灾害是商业保险企业无法保证的风险。 第一个理由是:
①同质、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不多,不适合应用多数法则
②巨大灾害风险造成的损失极其难以预测,特别是几乎不可能准确估计风险事故的发生频率
③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单个保险企业无法承受;
④巨大灾害保险费往往非常昂贵,普通居民可能很难支付。
因此,依赖商业保险系统担保地震风险是非常困难的。 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助于商业保险业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灾害来临时,各方将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降到最低。
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薄弱和严重依赖。 除了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和推广外,政府还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促进巨灾保险的普及和推广。
而且,巨大灾害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障。 这是因为我们要加快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尽快制定和颁布灾害性的保险法。 另外,处理巨大灾害风险的中心问题之一是资金,政府应该制定处理资金问题的整体计划。
另一方面,资金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而凝聚
另一方面,巨灾保险基金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在各级财政中逐步建立。
为了最大限度地努力建立巨大的灾害保险制度,必须处理以下6个问题。
首先,改善巨灾风险管理首先需要政策支持。 根据各国建立巨大灾害保险制度的经验,地方财政的参与和支持基本上是不可缺少的。 不能只依靠商业保险企业的运营和商业市场的自愿安排来建立。 因此,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提。
第二,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和运用模式? 目前,国际巨灾风险的操作和管理有三种模式,由现有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 委托政府经营、设立专门保险机构或巨灾基金会的现有保险机构管理。
第三,建立单一或全面的巨灾风险系统。 考虑到分区,建立单一的巨灾风险系统适合于目前的情况。 但是,考虑到扩大覆盖面的问题,建立全面的巨灾风险体系更为合适。
第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否是强制性的。 在强制模式和自主模式的选择下,他认为从我国公民保险意识不强的现状看,在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初期阶段,有可能采取强制模式。
第六,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再保险、设立巨灾基金、发行巨灾风险证券等。 目前,这三种方法都是可行的,要结合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和设计,特别是金融支持的方法和力量,综合考虑使用什么方法,或者结合什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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