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这个基金的征收管理文案是什么?”
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的征管复印件是什么?
(一)缴纳义务的时间和支付期限;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原煤开采之日缴纳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具体缴纳期限应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明确。
从事原煤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以持续快速发展基金扣除义务的,为履行采购合同或者支付价款之日。
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的支付期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农户的现实情况具体明确。 如果加纳不能在固定期限内计算,可以每次计算并支付。
自行申报支付是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的支付方式。 付款人和扣缴义务人在1日、3日、5日、10日和15日内缴纳的,应当自到期日起5日内预付,并于下月第一天起10日内申报缴纳上月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 一个月内付款的,必须在到期日起十日内申报付款。
(2)付款方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原煤开采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明确支付方式。
尚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负责收购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收购地缴纳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的,应当向收购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
(三)征收办法;
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的征收有审计征收和核定生产征收两种方法。
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判断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支付人的征收方法 核定的产量明确征收的,当年不得变更为审计征收。 经审查明确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和销售数量的,可以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对账面健全,能够准确计算产量、收入、价格和费用的单位和个体,应当根据生产账户和相关账面的产量,通过查账方法进行归纳。
定了账,但不能准确计算产量、收入、价格和费用,未按规定定账单位和个人,按批准的产量征收。
对按核定产量领取煤炭可持续快速发展基金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第一个指标和配套指标确定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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