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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规定,那些不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21-04-14 23:36:08 浏览:

一、第三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规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第三方责任保险的定义。 第三责任保险,也简称为三责任保险。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下的人和财产损失的被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通常,第三者排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司机及其家属、被保险人家属4种。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采用被保险机动车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全部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失。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部分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另外,经保险企业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接受仲裁或者诉讼费用的,保险企业应当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但是,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它们不属于第三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第一条

对以下原因引起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动、扣押、没收、扣押、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和核辐射;

(四)被害人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恶意透支;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者被害人故意发生事故的。

第二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中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较为有效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卡;

(二)规定检验期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在比赛、检查、修理、保养期间,被保险车辆被扣押、征用、没收,整车被盗窃、抢劫、抢劫的;

(四)牵引未办理交强险的其他车辆或者被该车辆牵引;

(五)被保险车辆转让给他人的,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能履行合同第二部分常规条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转让会显著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度,发生保险事故。

第3条

发生事故,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驾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有未按规定考核的驾驶证,与驾驶证上记载的驾驶许可车型不一致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丢失、损坏、过期或者被依法拘留、暂停的期间;

(三)实习期间驾驶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质、有毒或者放射性危险物质的汽车,或者驾驶汽车牵引拖车;

(四)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许可驾驶的;

(六)利用保险工具进行犯罪活动;

(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

(八)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他情况禁止驾驶保险车辆。

第4条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全部或者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因被保险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停业、停运、停电、断水、燃气停止、停产、通讯或互联网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间接损失;

(三)污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第三方财产贬值和维修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6)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计算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5条

强制保险应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被保险车辆未投保或者保险合同失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第三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规定,所有不属于第三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复印件,越来越多的车险复印件越来越多地关注车险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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